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行業(yè)所得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guī)范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切實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行業(yè)所得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行業(yè)所得率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征求意見稿)》(見附件1、2),現(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次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5年10月17日-11月15日(共計30日)。各單位、社會公眾如對上述文件有意見和建議的,請在征求意見時間截止之前,通過信函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見的,請說明理由。
郵寄地址:汕尾市城區(qū)紅海中路蓮塘段12號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所得稅科(郵編516600)。
稅 屋附件:
1.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行業(yè)所得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2.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行業(yè)所得率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征求意見稿)
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
2025年10月17日
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行業(yè)所得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規(guī)范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稅負,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現(xiàn)將汕尾市個人所得稅行業(yè)所得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體工商戶取得的經營所得,實行核定征收的,適用《汕尾市個人所得稅行業(yè)所得率表》。
二、本公告自2025年12月2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汕尾市個人所得稅行業(yè)所得率表
國家稅務局總局汕尾市稅務局
2025年 月 日
附件
汕尾市個人所得稅行業(yè)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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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yè)類別 |
所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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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業(yè)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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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fā)和零售貿易業(yè)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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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y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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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yè)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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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y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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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yè)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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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業(yè) |
10% |
注:
1.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fā)〔2011〕50號)的相關規(guī)定,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鑒證類中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適用此表。
2.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的相關規(guī)定,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yè)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不適用此表。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行業(yè)所得率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征求意見稿)
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zhí)行,現(xiàn)對《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行業(yè)所得率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減稅降費的重大決策部署,做好政策銜接,支持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發(fā)展,降低納稅人負擔,根據(jù)個體工商戶不同行業(yè)實際經營情況,確定汕尾市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核定征收適用的所得率標準。
二、《公告》主要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5號)于2025年12月1日執(zhí)行到期,《公告》延續(xù)了《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對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實行核定征收適用的所得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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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yè)類別 |
所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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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業(yè)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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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fā)和零售貿易業(yè)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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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y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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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yè)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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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y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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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yè)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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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業(yè) |
10% |
注:
1.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fā)〔2011〕50號)的相關規(guī)定,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鑒證類中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適用此表。
2.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的相關規(guī)定,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yè)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不適用此表。
三、《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2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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