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業(yè)雇傭的臨時工是否屬于計算殘保金時的“在職職工”?
答:根據(jù)《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關于印發(fā)<北京市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19〕1333號)文件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xié)議)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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